【記者林明佑/大村鄉報導】大村鄉公所為照顧鄉民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失能或死亡時,能減輕其個人或家庭經濟負擔,辦理之「大村鄉111年鄉民團體傷害保險」,其保險契約履約期限至112年2月16日止,大村鄉公所為能繼續辦理鄉民意外團險,自111年11月10日起即積極辦理招標事宜,然而經過三次招標皆無廠商投標,後續將參考保險市場及鄉民保險條件需求,修正調整鄉民保險計畫,以保障鄉民權益。

▲大村鄉民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自112年2月16日24時即告終止,大村鄉公所為維護鄉民既有之福利措施,後續將參考保險市場及鄉民保險條件需求,修正調整鄉民保險計畫,以保障鄉民權益。( 示意畫面╱記者林明佑攝)
▲大村鄉民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自112年2月16日24時即告終止,大村鄉公所為維護鄉民既有之福利措施,後續將參考保險市場及鄉民保險條件需求,修正調整鄉民保險計畫,以保障鄉民權益。( 示意畫面╱記者林明佑攝)

大村鄉公所表示,大村鄉民團體傷害保險經111年12月27日、112年1月17日及2月10日三次招標皆無廠商投標,據了解國內各保險公司係因新冠疫情及本所契約保險條件等多重因素影響,致各保險業者皆無意願承攬本鄉之鄉民保險案。

大村鄉公所指出,為維護鄉民權益,讓鄉民有意外保險之保障,期間亦積極與原承攬廠商商談展延履約保險期限事宜,但因過去2年該廠商皆因理賠不敷成本,109年契約金額6,634,098元,理賠金額10,825,000元;110年契約金額12,682,436元,理賠金額20,250,000元,故無意願展延保險期限。

大村鄉公所表示,大村鄉民意外團體傷害保險契約,自112年2月16日24時即告終止,大村鄉公所為維護鄉民既有之福利措施,後續將參考保險市場及鄉民保險條件需求,修正調整鄉民保險計畫,以保障鄉民權益。